《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规定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规定权作出了系统且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从不同的法律主体角度来详细解读其规定权。 首先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对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法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在药品生产领域,法律设定了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只有获得许可的企业才能从事药品生产活动,这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是对法律设定权的补充。当法律没有对某一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但出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比如,在一些新兴行业领域,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国务院可能会通过行政法规来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以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再者是国务院的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一规定赋予了国务院在特定情况下灵活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例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迅速设定行政许可,以有效应对危机。 地方性法规也有一定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主要是为了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管理需求。比如,一些地方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相关的行政许可。 最后是省级政府规章。《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方行政管理中的紧急问题,但这种规定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转化要求,以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对行政许可规定权进行了限制。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确保了下位法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细化时,不会超越上位法的规定范围,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通过对不同法律主体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进行明确划分和限制,构建了一个科学、合理、有序的行政许可设定体系,既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又防止了行政许可的滥用,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