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中的特别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许可法中的特别程序是针对一些特殊的行政许可事项所规定的专门程序,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特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要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是因为这类事项涉及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能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其次,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体现了对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严格把控,以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相关规定同样出自《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 再者,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也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内容。 此外,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最后,特别程序还规定了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之,行政许可法中的特别程序旨在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的规则,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