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某些证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的非法手段,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举例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殴打,逼迫其说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然后将这些情况作为证据,那么这些证据是不能被法庭采纳的。因为这种暴力逼迫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据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也会被排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方式。例如,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证件。如果行政机关只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去收集证据,或者没有出示证件,那么这样收集到的证据就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排除。因为法定程序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 再者,证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也可能导致被排除。不同类型的证据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比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提交的书证是复印件,且无法与原件核对,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那么这个复印件就可能不被采纳。因为复印件容易被篡改,其真实性难以保证,所以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时,就会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另外,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也会被排除。比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由于其无法正确理解和表达事物,其所提供的证言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言的价值在于其能够真实反映相关事实,而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排除规则是多方面的,其目的是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只有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才能在案件中发挥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了解这些规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