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明确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当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该处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而且,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其次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举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不过,如果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的范围,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则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例如,在主张行政赔偿时,要提供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像财产损失的清单、医疗费用的票据等。 此外,对于证据的形式和要求,行政诉讼也有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并且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总之,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使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