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规定的专属管辖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听说有专属管辖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我想知道行政诉讼专属管辖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怎么规定的,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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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行政诉讼专属管辖的典型体现。这里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通常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比如,行政机关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出征收、拆除、确权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就应当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外,其他法院不能受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它也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在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中,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专属管辖的意义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更了解当地不动产的情况,便于进行实地调查、勘验等工作,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因为不动产通常是在当地进行处置和执行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行政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在遇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时,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确定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向法院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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