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事人享有哪些程序性权利?


行政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享有的一系列程序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知情权。这意味着行政当事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有义务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例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次是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就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再者是听证权。在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中,如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另外还有申请回避权。如果行政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最后是救济权。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