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分为哪些层次?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来决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及治安方面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方式。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层次: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比如,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特定行业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层次: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划分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设定科学、合理、合法,同时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立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