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过一个申请,行政机关给了答复。我又以同样的理由和事项再次要求处理,结果还是维持原来的答复。我想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这种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能不能申请复议,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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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重复处理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已经经过处理的事项再次进行处理,但没有作出新的实质性改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同一个事情,第二次处理时没有给出新的结果,还是维持原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它只是对之前处理结果的再次确认。 举例来说,小李向某行政机关申请一项许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小李不服,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又再次申请,行政机关再次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这就是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通常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行政复议主要是为了解决新的行政争议,而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产生新的争议。 法律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不断重复申请来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行政复议的权利,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存在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从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就不属于单纯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总之,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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