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和从犯?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身边有人好像参与了诈骗活动,好几个人一起的那种。我就挺疑惑,这好几个人一起干的,怎么就能判断哪些算共同犯罪,哪些又是从犯呢?想了解下认定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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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中,认定共同犯罪和从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首先说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简单来讲,就是有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他们心里都想着要去实施诈骗这个坏事儿,而且还一起行动了,这就构成共同犯罪。要是大家是因为过失导致的类似情况,那就不算共同犯罪啦,该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各自犯的罪分别处罚。 接着讲讲从犯的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实际情况来看,比如在共同犯罪的策划阶段,要是有人只是随声附和,没有提出什么关键想法,那很可能是从犯;但要是这个人后来在实际行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那就另当别论了。还有,如果是被迫接受任务、听从指挥去参与诈骗的,相对来说也容易被认定为从犯。在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时,那些首度参与或参与频次低于他人,以及只参与部分犯罪行为的成员,大多会被认定为从犯。另外,那些在诈骗中行为力度轻、技巧不娴熟,对犯罪结果影响较小的人,也可能被看作从犯。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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