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可以使用调解,调解应该遵循什么?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复议的事儿,想问问行政复议案件能不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啊?要是能调解的话,又需要遵循些什么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有个明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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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调解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自愿原则,这意味着参与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要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来进行调解,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复议机关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接受调解方案。例如,如果申请人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违背其意愿开展调解程序。 其次是合法原则,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行政赔偿纠纷调解中,赔偿的金额和方式等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 最后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复议机关在调解前要弄清楚案件的事实情况,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是非曲直。只有这样,才能使调解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例如,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要查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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