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风险保证金该如何收取?


履约风险保证金是在商业交易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一种金钱担保。当履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后,这笔保证金通常会退还;若未履行义务,收取方可能会按照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关于履约风险保证金的收取,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其具体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风险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 在金额方面,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额、履行期限、履约难度等因素。例如,对于标的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合同,收取的履约风险保证金可能相对较高。在支付方式上,常见的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关于退还条件,通常是在履约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收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收取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履约风险保证金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发生争议时,可能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也要求双方在处理履约风险保证金问题时,要秉持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