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印件、证人证言的采信与默认自认原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手里有一些证据是复印件,也找了证人愿意提供证言。我不太清楚在法庭上,复印件和证人证言会不会被采纳。另外,我听说还有默认自认原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想了解下这些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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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采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诉讼中,复印件、证人证言的采信以及默认自认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说复印件的采信问题。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它是对原件内容的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但如果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就是说,复印件本身并非完全不能被采信,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经过法院的核对确认。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的情况下,复印件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接着是证人证言的采信。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法院会综合考虑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品德等因素。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相对较低。而且,证人证言也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 最后是默认自认原则。默认自认也称为拟制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陈述了某一事实,另一方没有明确回应,在经过法院的提示和询问后还是不表态,那么法律就会认为其认可了这个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默认自认原则。 综上所述,复印件、证人证言在诉讼中要被采信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默认自认原则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当事人未明确表态的一种法律推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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