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具有哪些优势?


债权凭证制度具有多方面优势。 首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当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用尽执行措施后,按以往规定会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这会让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失去债权实现的可能,且缺少有效救济手段。而债权凭证制度弥补了这一不足,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要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并且再次申请执行时不用再交申请执行费,没有额外费用负担。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无财产可执行,甲拿到债权凭证,之后发现乙有了新财产,甲就可凭凭证再申请执行。 其次,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常出现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没能力履行债务导致执行无法进行的情况。要是对这类执行无果的案件直接终结执行,可能会让债务人更不积极履行债务,甚至想法设法逃避。但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后,债权人能随时凭借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这会给债务人,尤其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压力,促使他们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再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债权不能实现是市场交易存在的风险之一。债权凭证制度能让债权人清楚执行没成功的原因,明白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是保证债权人一定能实现债权,从而促使债权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主动举证。过去实践中,债权人常过度依赖法院职权,风险意识淡薄,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制度在强调当事人作用的同时,能让债权人全面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执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提升市场主体自我防范能力。 另外,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我国法院执行人员数量有限,过去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积压严重,执行法院负担很重。现在对其中大部分案件制发债权凭证处理,能让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公力救助的效能作用。 最后,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了当事人。而且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再申请执行,有效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问题,还能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了实现债权的机会,也减轻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 相关概念: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一种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 。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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