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结果被驳回了,实在想不明白是哪里出了问题。我对商标申请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想知道一般申请商标被驳回会有哪些原因,是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才会这样吗?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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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驳回,通常有以下几类常见原因。 首先是商标缺乏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比如,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一般不具有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像“大米”作为大米这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不能作为大米类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 其次是商标存在近似情况。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会被驳回。《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例如,已经有“可口可乐”商标,再申请与之近似的“可日可乐”用于饮料商品,就很可能因近似而被驳回。 再者是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若申请的商标违反了这些禁用条款,同样会被驳回。比如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商标,就会因违反道德风尚而不被允许注册。 此外,商标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原因也可能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不同的驳回原因,其解决途径也有所不同。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的驳回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行驳回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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