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结果被驳回了,我特别纳闷。我也不知道自己哪里没做好,想了解下申请商标被驳回一般是因为啥原因,好知道后续该咋处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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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被驳回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
首先是绝对理由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些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些都是不被允许作为商标的。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也不行。另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同样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了这些内容,就会因为违反绝对理由而被驳回。
其次是相对理由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的商标和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非常相似,消费者容易混淆,那么商标局为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益和避免市场混淆,就会驳回该申请。例如,已经有一个“可口可乐”的商标注册在饮料类别上,此时再申请一个和“可口可乐”非常相似的商标用于饮料,就很可能会被驳回。
再者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比如用“苹果”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消费者很难通过这个商标区分不同的苹果生产者,这样的商标就缺乏显著性,可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