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侵犯肖像权和表演者权的行为有哪些?
我是一名表演者,最近发现我的肖像被用在了一些广告里。我不太清楚广告里哪些情况算是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表演者权,也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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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领域,侵犯肖像权和表演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分别来详细了解这两种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照片、影像等肖像形式有控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广告中,常见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包括: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比如在产品海报、电视广告、网络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来推销商品或服务;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后用于广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肖像权,还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 表演者权则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在广告中,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表演者许可,在广告中使用其表演的视频、音频片段;歪曲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例如通过剪辑、拼接等手段改变表演的原意和风格;使用表演者的表演但未支付相应报酬等。 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或表演者权在广告中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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