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额准予扣除的损失有哪些?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想了解一下哪些损失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因为合理扣除损失能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所以很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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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首先,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是比较常见的。盘亏是指实际数量比账面记录少;毁损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资产损坏;报废则是资产不能再使用。比如企业的一批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丢失一部分,这部分损失就属于存货盘亏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但上述合理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所以可以扣除。 转让财产损失,当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时,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就产生了转让财产损失。例如企业转让一台旧设备,转让价格低于该设备的账面净值,这个差额就是转让财产损失,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也是准予扣除的。呆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是指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比如企业销售商品给客户,客户破产无法支付货款,这笔应收账款就成为坏账损失。依据相关税收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呆账、坏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像地震、洪水、台风等导致企业的厂房、设备、存货等受损,这些损失在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灾害发生的证据、损失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其他损失则是除上述以外的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损失。企业在申报扣除这些损失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能够合法、准确地扣除损失,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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