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消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在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依据的是《消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简单来说,商家不能再忽悠消费者,得把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说清楚。比如,商家卖手机,就得如实告知手机的配置、性能、保修期等信息。 其次,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商家存在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是违反《消法》第九条规定的。例如,消费者去买电脑,商家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一个高价的鼠标。 再者,在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上,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是《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比如,有些商家在店堂告示上写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规定就是无效的。 另外,在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大大增强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保障。 最后,对于消费者的求偿权,修改后的《消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体现了《消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