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通俗来讲,就是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制的重要罪名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安徽省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在遵循《刑法》的基础上,还有更为细化的标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里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司法实践中,会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轻伤。 第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则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比如,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所谓“特别残忍手段”,通常包括使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手足等恶劣手段伤害他人。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安徽省的量刑细则还会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此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