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在安徽省,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得的权益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安徽省工伤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简单来说,就是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都能得到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会有相应的伙食补助。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以一级伤残为例,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同样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安徽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例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综上所述,安徽省工伤赔偿项目的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