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帮信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安徽合肥,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刑罚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帮助行为的具体方式、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多方面因素,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帮信罪的量刑也会有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例如,根据不同的情节,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会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然后再根据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最终确定宣告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