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是如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定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垄断行为。简单来说,垄断行为就是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从而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反垄断法主要对三种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一种是垄断协议。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比如同行业的几家企业约定统一提高产品价格,限制生产数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比如生产商和销售商约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等。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二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有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滥用这种地位,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和禁止。第三种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经营者集中有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少,因此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制。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如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总之,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三种垄断行为的规定,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