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下逮捕令后还有机会放人吗?


在看守所收到逮捕令之后,理论上还是存在放人的机会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逮捕令意味着什么。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且有证据证明,同时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就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批准后会下达逮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不过,在逮捕之后,还是有几种可能导致放人。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种情况,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就会被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也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从看守所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所以,即使收到了逮捕令,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放人机会,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