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级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不服还能上诉吗?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法院审理案件遵循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已经结束,按照常规来说是不能再上诉了。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可能存在判决确实有误的情况,因此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再审”。当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要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虽然对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来寻求救济。不过,再审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要求,当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才有可能启动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