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有哪些最新规定?


超龄农民工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继续务工的农民群体。在探讨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最新规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员工按时去公司上班,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关于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超龄农民工已经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那么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受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 然而,如果超龄农民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裁判结果。部分地区认为,只要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因为,这类超龄农民工仍然需要通过劳动来维持生计,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给予他们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法律保护。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规定明确了超龄农民工在特定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要综合考虑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地方司法实践等多种因素。超龄农民工在遇到劳动权益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