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谁是融资方?
我最近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对其中融资方的界定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在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里,到底哪一方才算是融资方呢?是掏钱买东西的,还是使用东西付租金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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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方通常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好比你看中了一台设备,但是没钱买,这时有个出租人,他听了你的选择,去把设备买下来,然后租给你用,你定期给他付租金。这里的出租人就承担了融资的角色,他要筹集资金去购买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模式,也说明了出租人在其中的融资地位。 出租人进行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他可能用自己的资金,也可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来筹集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而承租人虽然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者,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并不是融资活动的主体。 举例来说,一家企业需要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但没有足够资金直接购买,于是找到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选定设备的供应商和设备型号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约定支付租金。在这个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就是融资方,负责筹集资金购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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