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通常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各方的义务如下:
首先是出卖人的义务:
- 交付租赁物义务:出卖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比如在设备采购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供应商(出卖人)就得按约把设备送到承租人指定地点。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 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要保证交付的租赁物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要是租赁物有质量瑕疵,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出卖人得承担责任。
其次是出租人的义务:
- 支付价金义务:出租人要按照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
- 协助索赔义务: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时,出租人有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 不作为义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比如不能随便改变租赁物的规格等。这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有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最后是承租人的义务:
- 支付租金义务: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
- 保管、使用、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要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并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
- 返还租赁物义务:租赁期间届满,如果合同约定要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就需要返还。
相关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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