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融资租赁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无效?

我最近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这方面的知识,对合同无效的情况不是很清楚。想知道在实际的商业活动或者日常情况中,到底哪些具体情形会让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是无效的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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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多种。 首先,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如果租赁物根本不存在,是当事人编造出来订立合同的,那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比如,甲声称有一台先进设备作为租赁物与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这台设备并不存在,那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不过,如果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有相关规定。例如,若法律规定某种特定设备的融资租赁必须经过特定审批程序,而合同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再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公序良俗简单理解就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严重违背了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社会秩序等,那它就是无效的。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比如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另外,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还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也就是双方并非真心想达成这个租赁交易,只是做做样子,这样的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比如承租人与出卖人合谋,故意抬高租赁物价款,损害出租人利益,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秩序和道德准则。 虚假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表面上做出某种意思表示,但内心并非真的想达成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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