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备什么特征?

我最近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方面的知识,对其中标的物的特征不是很清楚。想了解在实际的融资租赁合同里,标的物得满足哪些条件,具备什么样的特性,这些特征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和体现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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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因为无形财产使用权的转移有其特殊形式,并非通过融资租赁合同来实现。例如知识产权的单独转移使用,需要通过许可证协议。这是从财产形态角度的要求,将无形财产排除在外。 其次,租赁物的使用权要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融资租赁的性质决定了只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就不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能成为标的物。就像货币,货币持有人通常被推定为所有人,一旦承租人占有货币,就相当于取得了所有权,这与融资租赁只转移使用权的特征相违背。 再者,租赁物必须是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那些不可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就会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原有状态的物,像燃料、原材料等。要是这类物作为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就难以保障,所以可消耗物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另外,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凡是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由于其所有权在买卖交易中不能转让,自然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例如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最后,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包括自然人,所以个人消费品也不会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相关法律依据:虽然没有具体某条法律完整列举这些特征,但从融资租赁交易性质以及物权、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导出这些要求。我国加入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规范,也从侧面反映了标的物应具备相应合理的特征。 相关概念: 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等。 可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原有状态,不可重复使用的物品 。 自由流通物:指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不受限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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