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会有什么税务处理?
当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涉及消费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
首先来看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的“其他方面”,就包括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也就是说,纳税人把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要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一般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消费税税率)。
再说说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就包括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之后,在建工程一般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通常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若该货物还需缴纳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税额。总之,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在消费税和增值税方面都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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