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该如何处理?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滥用权利或违反义务的主体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遇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通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公司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最常见的方式,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其次,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怠于行使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还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文件、财务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