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多个方面,用以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劳动合同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重要法规。该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再者,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后,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农民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