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决定书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不服,是否可向二审法院上诉?


在劳动纠纷中,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决定书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样适用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对一审法院关于劳动仲裁相关的判决不服,都有权利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能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这类终局裁决,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于符合上诉条件的判决结果不服,就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上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决定上诉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上诉状等相关材料。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总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