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无效后是否可以再上诉?


在探讨确认婚姻无效后能否上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当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当事人能否上诉是一个关键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表明,对于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是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是一个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判断问题。如果婚姻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它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效力是法定的,不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愿或者诉讼程序可以改变的。比如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一旦被查实,婚姻自然无效,不应该通过上诉程序来反复确认。 不过,虽然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上诉,但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是可以上诉的。这是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更多地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综上所述,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能上诉,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证了婚姻效力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