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实体赌场犯罪?
我开了一家实体赌场,最近听说有关于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我有点担心这个标准会不会也用到我这实体赌场犯罪上。所以想问问,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不是同样适用于实体赌场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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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实体赌场犯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对于“情节严重”并没有在刑法中给出明确的统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若干倍等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也有相关的解释,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包括实体赌场。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专门针对网络赌博犯罪,明确了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情形。 网络赌场和实体赌场存在诸多不同。网络赌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参赌人数多等特点,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实体赌场有所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直接适用于实体赌场犯罪。 对于实体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还是会依据针对传统开设赌场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总之,两者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考量体系,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同一套“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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