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约定我先履行义务,但我发现对方可能没能力后续履行合同,心里很不安。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要是想行使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啥样的,有没有法律规定我得符合啥条件才能用这个权利来保障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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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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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要适用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首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如果不是双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权利。 其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就像你发现对方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或者有卷款逃跑的迹象,这就属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 再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不能仅凭猜测或者怀疑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你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你得有相关的财务报表、新闻报道等证据来证明。 最后,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还未到履行期限,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当具备了以上条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总之,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种保护手段,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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