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排斥时效规范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里面有一条约定说要排斥时效规范。我不太懂这约定有没有用,就怕到时候出问题没保障。想问问在法律上,这种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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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时效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时效规范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时间后,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比如诉讼时效,当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债务人就可能获得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胜诉权就可能丧失。 我国法律对于时效规范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规定的时效规范。 约定排斥时效规范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因为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避免证据的灭失等。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排斥时效规范,那么时效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也会破坏整个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所以,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进行约定排斥时效规范,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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