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约定无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有仲裁约定。但我现在有点担心这个约定会不会无效。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仲裁约定无效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样的仲裁约定会被判定无效,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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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无效指的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仲裁效果。简单来说,就是原本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结果这个约定在法律上不管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仲裁解决。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些就不能约定仲裁。因为这些纠纷要么涉及人身关系,要么属于行政权力处理范畴,不适合用仲裁这种方式。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没办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所以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订立仲裁协议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因此也是无效的。 第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并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仲裁协议,违背了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所以该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在仲裁协议里没有写清楚要仲裁哪些事情,或者没有明确去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又没办法协商一致补充说明的,这个仲裁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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