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除斥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听说有个解除权除斥期间,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是超过这个时间,我的解除权是不是就没了?我想知道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这个除斥期间的,比如时长、起算点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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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这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一旦过了这个时间,解除权就会消失,当事人不能再以该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它和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可以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来行使解除权。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要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来。比如合同中约定一方在某种情况下有解除权,并且规定要在30天内行使,那么就必须在这30天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就没了。 而在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解除权。如果对方进行了催告,解除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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