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到第四年半才知道该怎么办?

我本来有个撤销权,但一直不知道,到除斥期间的第四年半才发现自己有这个权利。现在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行使这个撤销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我的权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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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简单来说,就是过了这个期间,你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你这种情况中,已经到了除斥期间的第四年半才知道撤销权。虽然你刚知道,但从法律规定来看,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是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即使你才知道撤销事由,若到第五年还未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就会消灭。所以,你要尽快评估情况,如果想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在剩余的半年时间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不然就会丧失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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