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具体是什么意思?
我打赢官司了,对方却一直不履行判决。听说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二年,我不太明白这二年的时间限制到底怎么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时,过了这二年又会怎样呢?有点担心自己会错过时间,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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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指的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明确一下“二年”的起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文书中规定了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那么从这个规定时间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这二年;要是规定分期履行,就从最后一期该履行的时间结束开始算;如果没规定履行时间,那就从法律文书生效那天开始算。 然后,说说这“二年”的意义。这个时间限制其实就是督促胜诉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二年,并不是说法院就绝对不管这个案子了,法院还是会受理申请。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也就是指出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期限,经过法院审查属实,法院就会裁定不予执行。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不再帮你强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了,你只能自己想办法让对方还钱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了。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胜诉方最好在这个二年的期限内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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