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是否需要执行机关批准?
我因为犯罪被判处管制,现在想行使政治权利,比如参加选举活动。但不太清楚在管制期间行使这些权利需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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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对于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是否需要执行机关批准这一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管制犯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是可以正常行使的,无需执行机关批准。但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在管制执行期间,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才能行使。因为管制本身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是刑罚执行的要求。 如果管制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其所有的政治权利都不能行使。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总之,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是否需要执行机关批准,要根据其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具体的权利类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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