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未超法定标准,但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
我所在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获得了相关批准。在计算周期内,整体的日平均或者周平均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可是在某一天,我的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某一周超过了40小时。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超过的部分到底算不算加点或者加班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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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如果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及相关劳动法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不视为加班。也就是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按照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标的,而不是以单日或者单周来判断。
但是,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那么超过部分就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例如,某企业以季度为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一个季度500小时。员工在这个季度内实际工作了520小时,超过的20小时就应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在这个季度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哪怕综合周期内总工作时间未超标,这部分工作也需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判断某一具体日(或周)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关键在于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同时要考虑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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