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点事儿,可能要走法律途径解决。听说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要是过了这个时间再去起诉就不行了。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诉讼时效具体是咋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免得自己错过时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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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你有权利要通过法律来主张,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去做,超过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再支持你的诉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大部分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比如张三借了李四的钱,约定还款日期到了之后,李四在三年内都没去要钱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三年过后,李四再去法院起诉张三还钱,张三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查明后,就可能不再保护李四要求还钱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从还款日期到了,李四知道张三没还钱,这时候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了。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些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像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还有一些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的,就按照那些特别规定来执行。比如《海商法》里对相关纠纷的诉讼时效就有不一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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