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您在一定时间内不向法院请求保护您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再支持您的诉求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您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内,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李四没还钱,从张三知道李四未还钱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比如,王五在商场买了一双鞋,穿了没几天就发现鞋底开胶,这种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情况,王五要求商场赔偿的诉讼时效就是一年。 另外,还有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就像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超过了二十年,即使您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法院一般也不会再受理您的案件了。 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