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多久?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纠纷,听说打官司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我想知道按照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到底是多长时间呢?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起诉会有啥后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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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已失效,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由《民法典》承接。普通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范围。如果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超过时间后,对方就可能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一般也不会再强制对方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三年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小张借给小李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小李没还钱,从这个时候开始,如果小张知道自己的钱没被还回来,就开始计算这三年的诉讼时效。 不过,诉讼时效也不是绝对固定不变的。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比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在遇到民事纠纷时,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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