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民事纠纷的事情,听说有诉讼时效这回事。我不太清楚民法通则里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比如是从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还是从事情发生时呢?我担心错过了诉讼时效,想弄明白这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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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你可能就无法胜诉了。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知道”很容易理解,就是你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虽然你可能实际上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但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情况,你是能够知道的。比如,别人借了你的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对方没还钱,从这个日期开始,你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继续有效,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多了“以及义务人”这个条件。也就是说,现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不仅要知道权利被侵害,还得知道是谁侵害了你的权利。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即使你一直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再去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受理了。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你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主张权利,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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