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陈印所讲的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听了陈印讲的课,但对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还是有点迷糊。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质押和留置到底有啥不同,它们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设立条件、权利行使等方面,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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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设立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把汽车交给乙,质押关系就成立了。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乙维修,维修完成后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就可以留置该电脑。 在占有财产的原因上,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 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 此外,在权利行使方面,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可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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