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建留置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备考二建,学到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不太能分清。比如在实际案例里,不知道什么时候算留置,什么时候算质押。想了解下这两者在定义、成立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到底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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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两种担保方式,它们有诸多不同。 从定义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基于与债权有直接关联的合同关系而占有的。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是意定担保物权。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质押合意,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质押权就成立。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需要像留置权那样给债务人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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