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其实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时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这个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期限届满时,义务人就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简单来说,就是你有权利去追讨某些东西,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你没去做,到时候对方就可能不用再履行相关义务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呢,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同时,还有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的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可能会超过二年。而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且诉讼时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因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好比你在追讨欠款过程中,只要你向对方提出还钱的要求,诉讼时效就可能重新开始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